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2021〕042020000203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永康中医门诊部涉嫌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药饮片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假药;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永康中医门诊部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4769406122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小玲 |
主要违法事实 | 销售假药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壹拾壹万捌仟陆佰零捌圆玖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1年01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