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2021〕042020000609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倍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倍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570816511K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吕乃二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上海倍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沪青食药监械经营许20150137号,经营场所为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398号5幢四层412室,库房地址为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158-168号(双号)2幢4层445室,发证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18日,许可的经营范围为为【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三类: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自2015年9月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为徐汇区富民路291号306室,库房地址仍为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158-168号(双号)2幢4层445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1年01月1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