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423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张颖波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颖波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310107MA1KJDAG0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颖波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8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市普陀区张颖波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遂于2020年8月16日对上海市普陀区张颖波口腔诊所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9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