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42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金迎义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手续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金迎义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7320875172E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许向阳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与具备生产资质的郑州三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委托生产定制式固定义齿,限于3M LAVA和泽康品牌。至今共委托生产2颗义齿成品,1颗为3M LAVA品牌,患者姓名:李亮,制作日期:2020-07-02;1颗为泽康品牌,患者姓名:郭霞,制作日期:2020-07-02。上述2颗成品销售至上海德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2020年8月28日当事人收到上海德音口腔门诊部退回的上述2颗义齿成品。当事人委托生产成本为730元(280+450),销售价格为850元(350+500),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上述委托生产行为未按照规定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20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9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