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429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万雄贸易有限公司万盛药房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万雄贸易有限公司万盛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7MA1G0CBB6U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万志刚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8月11日,当事人执业药师翁惠芬及药师陈国芬当日休息均不在岗,由营业员蒋沪庆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品:复方氨酚烷胺胶囊1盒,盐酸金霉素眼膏3盒,金嗓子喉片2盒,硝酸咪康唑乳膏1盒及处方药癃清胶囊1盒。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要求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9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