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76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旭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对销售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旭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7797051875M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圻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自2020年1月起,对销售医疗器械未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动履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