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0〕12201900882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闵行区奇玲服装店涉嫌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朱嘉奇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朱嘉奇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8月开业,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97-18号,主要经营服装销售。2019年国庆期间,当事人前往西班牙旅游时,以每瓶人民币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瓶“sesderma”身体乳。随后,当事人将该化妆品带回国内,并摆放于其店内进行销售。至案发前,当事人已售出一瓶“sesderma”身体乳,共计188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89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67元),没收违法所得(89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03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