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121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复美共江大药房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复美共江大药房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MA1GK03P6W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佳荣 |
主要违法事实 | 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的医疗器械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第六十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外,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