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9291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博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博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088622241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伟峰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4日在上海市宝山区陈川路172-174号经营场所内使用超过质保期限的“镍钛合金牙弓丝”1盒,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局月浦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3999号)履行物品没收手续。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0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