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宝处〔2020〕132020009299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瑞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瑞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398649028C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罗晓红 |
主要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因患者治疗方案需要将“VIVA牙齿漂白套餐(漂白剂+美白配套耗材+开口器)”从总店调货至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68号的上海瑞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后因治疗方案调整,该套装中的美白配套耗材、开口器均被使用后处理,漂白剂存放于上述冰箱中待使用。2020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VIP诊疗室二内的冰箱中查见该套装中的“VIVA牙齿漂白剂”1袋,未开封,产品包装标注注册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3631725号,生产商:德清皓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2年,生产日期:见封口,封口标注:批180601。经查,上述“VIVA牙齿漂白套餐”中的漂白剂、美白配套耗材、开口器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一致,均已于2020年6月1日起过期。至2020年9月7日,当事人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局罗店市场监督管理所(宝山区抚远路1872号)办理没收手续。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