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嘉处〔2020〕14202000103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医药嘉定慧兰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药师不在岗销售甲类非处方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医药嘉定慧兰药房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467622811X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玉麟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10日上午,当事人由药师蔡雄和营业员叶枝兰当班,当日上午药师蔡雄因事调休,营业员叶枝兰在药师蔡雄不在岗的情况下于06:51:29独自销售一盒阿昔洛韦乳膏,该药品为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系首次被发现。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立即改正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