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1〕282020009879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金山区郭孝娜化妆品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郭孝娜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无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郭孝娜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三包“珀莱雅”牌面膜(生产商: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是浙妆20160007号)在售,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1205,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当事人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警告。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1年01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