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0〕292020000590号 |
案件名称 | 柴顼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柴顼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2310118MA1M109G2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柴顼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自2020年6月9日起,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课马家桥路283-285号的上海市青浦区大昌食品超市内销售“杜蕾斯”超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杜蕾斯”大胆爱吧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等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沪市监青责改[2020]第********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8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改正,仍在青浦区朱家角镇马家桥路283-285号的上海市青浦区大昌食品超市内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2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佰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0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