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0〕292020000560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涉嫌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42506350931011811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军 |
主要违法事实 | 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山西同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91002的小儿布洛芬栓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0年11月0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