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闸)罚处字[2015]第212015000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闸北区李牛食品店生产(配制)/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配制)/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闸北区李牛食品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月初从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里以23元/公斤(麦冬)和40元/公斤(太子参)购进了8.5公斤麦冬及2公斤太子参,并分别以28元/公斤(麦冬)和52元/公斤(太子参)的价格在自己的店铺进行销售。
2015年1月2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取了该经营单位使用的标示为麦冬、太子参的产品,送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检验所于2015年3月20日出示检验报告(编号:YC201500055)结果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检验,二氧化硫残留超标2007mg/kg,不符合规定。2015年3月24日(编号:YC201500084)结果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检验,二氧化硫残留超标3184mg/kg,含量测定含太子参环肽B含量0.0004%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除去用于抽样各用去0.4公斤克外,其余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342元,违法所得共计59.7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684元),没收违法所得(57.9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玖元柒角。二、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肆元。
2015年10月30日前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5年10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