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闸)罚处字[2015]第2120150005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欧海食品经营有限公司生产(配制)/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配制)/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欧海食品经营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月20日从维韩保健市场里分别以35元/500g(麦冬)和40元/500g(酸枣仁)的价格购进了975克麦冬及1000克酸枣仁,并分别以40元/500g(麦冬)和45元/500g(酸枣仁)的价格在自己的店铺中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8元。
2015年1月2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药品抽样检验,抽取了该经营单位使用的标示为麦冬、酸枣仁的产品,送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检验所于2015年2月15日出示的酸枣仁检验报告(编号:YC201500075)结果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版第二增补本检验上述项目与酸枣仁性状不符,不符合规定;2015年3月20日出示麦冬检验报告(编号:YC201500054)结果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0版第二增补本检验上述项目麦冬二氧化硫残留量1073mg/kg,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酸枣仁抽样用去300克,销售700克,违法所得7元;麦冬抽样用去400克,销售575克,违法所得5.75元。违法所得共计12.75元。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警告,罚款(336元),没收违法所得(12.7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柒角伍分。二、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
2015年10月30日前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5年10月1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