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静市监案罚处字[2015]第080201530011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闸北区虫贤食品店生产(配制)/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配制)/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闸北区虫贤食品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当事人店内待销售的2号冬虫夏草、8号冬虫夏草、断的冬虫夏草②进行监督抽检,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经检验,上述3个产品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8415元),没收违法所得(765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没收款柒佰陆拾伍元以及罚款捌仟肆佰拾伍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6年05月2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