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闸)罚处字[2016]第212016000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毛毛食品店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配制)/销售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毛毛食品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处以人民币150元整的处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15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2016.2.12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闸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6年03月1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